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41987********,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4日被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国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与大香线交口左转弯时,与沿人行道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日死亡。经认定,李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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