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检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21992********,汉族,中专肄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丹赵路**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家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鄂******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丹江口市丹赵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丹赵路**路段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汤某某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汤某某、李某甲、摩托车乘坐人李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汤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8日23时许死亡。
2019年10月9日,该事故经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汤某某、李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庹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畅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