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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镇**街,住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鄂E*****号(鄂E****挂)重型货车从葛洲坝水泥厂载碎石沿S224省道往当阳城区方向行驶,行至当阳市干溪街道农商银行门前路段,撞倒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郑某某(殁年61岁),致郑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郑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李某甲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110报警受理单、机动车行驶证、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冯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交通事故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枝江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972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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