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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监利县**镇,户籍所在地**镇**路**号,住**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鄂D****P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载杜某某,从监利县**乡出发前往监利县**镇。同日18时10分许,李某甲驾驶该车行驶至**镇**路**站门前路段,所驾车辆前部左侧将行人孙某某、周某某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李某甲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了110、120。随后,李某甲步行离开现场。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李某甲的妹妹李某丙随同救护车将被害人孙某某、周某某送往医院抢救。被害人周某某因救治无效于2020年1月17日死亡,经监利县公安局法医分析,死者周某某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孙某某无事故责任。

2020年1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监利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近亲属、被害人孙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P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遗体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丙、曹某某、杜某某、施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利县公安局监公交[2020]法鉴字011号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武福爱[2020]痕鉴字第01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7.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烁

检察官助理:鲁智琪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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