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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4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组,职业: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9年10月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19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0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黄梅县**镇溢洪道旁公路从**村方向往**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镇**路段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致使电动三轮车向右侧翻,在侧翻过程中与行人洪某某发生碰撞,致洪某某受伤,洪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7时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李某甲承担该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洪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被害人洪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黄梅县**镇**村民委员出具的证明、李某乙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梅)公(司)鉴(病)字[2019]101号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承全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黄梅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997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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