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鄂黄铁检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4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黄石市下陆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鄂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厂接到其父亲李某乙后,由**路方向往**大道方向行驶,准备返回**家中。行驶至**区**路段时,与被害人董某某(女,殁年44岁)发生碰撞,致董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调查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7月12日,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6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占某某、李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病鉴字第80号、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痕鉴字第458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李娟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7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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