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湖南**公司厂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巷**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电话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0时49分,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牌照为湘FA5***的越野车沿南县南洲镇人民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南县南洲镇人民北路建设局路段时,将路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郑某某撞伤,李某甲驾驶受损车辆逃离现场,郑某某后经医治无效于2020年1月8日2时许死亡。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肝脾破裂而死亡;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1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收条、户籍资料;
2.证人陈某某、李某乙、朱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慧玲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5283****。
2.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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