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11年6月19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吸毒成瘾,2015年1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毒成瘾,2016年8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2018年10月9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4月22日矫正期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S319线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建民村路段时,碰撞到行人祁某某,致被害人祁某某倒地受伤。后王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经过该路段,再次撞到祁某某。祁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祁某某符合钝性暴力所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挤压伤死亡。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让其父亲李某乙顶替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赔偿125000元,已支付现金5万元,并协助被害人家属进行保险理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王某甲、祝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球红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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