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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永州市祁阳县**镇文明铺铁道路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祁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8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祁阳县文明铺镇驶往祁阳县黎家坪方向,车辆途径祁阳县文明铺镇联益村3组加油站门口地段时,将前方同向路边行走的被害人何某某刮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何某某受伤后送医途中于救护车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雷某某、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忠君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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