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李某甲(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市凤岗镇雁田村辖区内派发印有其手机微信二维码的招嫖卡片,若有嫖客进行联系,李某甲则会将上家李某乙发送的卖淫女图片交给嫖客进行挑选,并确定性服务的价格、内容和酒店的地址,后再联系李某乙让选好的卖淫女到指定的地址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介绍费。2020年9月7日,李某甲通过上述方法介绍2名卖淫女去到凤岗镇**酒店(**宾馆)的客房与违法人员彭某某、王某某进行性交易,从中收取介绍费520元。2020年9月8日,李某甲通过上述方法介绍2名卖淫女去到凤岗镇**酒店(**宾馆)的客房与违法人员莫某某、蔡某某进行性交易,从中收取介绍费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黄小卡片、作案手机等;2.书证:身份材料、扣押材料等;3.证人证言:彭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5.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燕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叁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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