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永福县**镇**村**屯**号,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里**号**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8月19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利,在其租赁的桂林市叠彩区复兴里**号一楼出租房(以下简称复兴出租房)为失足妇女赵某某、李某乙提供卖淫场所,并为失足妇女拉客招嫖。约定分取失足妇女嫖资款的百分之三十。
2019年下半年,赵某某在复兴出租房提供卖淫服务约三个月,后于2020年5月16日再次到复兴出租房提供卖淫服务。李某乙于2020年4月到复兴出租房提供卖淫服务。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获得失足妇女支付的提成约人民币1万元。
2020年0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为失足妇女赵某某、李某乙招揽到韦某某、王某某两名嫖客,随后赵某某与韦某某在复兴出租房发生性交易,韦某某微信支付赵某某嫖资****,李某乙与王某某在复兴出租房发生性交易,王某某微信支付李带弟嫖资****。赵某某、李某乙各自支付30元给被告人李某甲。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照片、租赁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乙、韦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银昭溢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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