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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介绍卖淫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一部刑诉〔2020〕Z32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案由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居住在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村**路**号的被告人李某甲,使用微信昵称“爱不知所然却不释手”(微信号:x71402****)与微信名为“天某”(微信号:xt34565****)(身份不详)及雷某某(因本案已判刑),通过网络联系,一起在珠海市香洲区**酒店进行卖淫活动。自2018年3月开始,三人通过微信由“天天”负责招嫖信息、提供嫖客客源,李某甲负责与嫖客微信聊天、招揽生意,雷某某使用微信名为“灵灵”(账号:jiajia6****)负责联系卖淫女进行卖淫。李某甲每成功介绍一个嫖客,可获“天某”微信转账人民币40至50元,自2018年5月至6月13日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7850元。

2018年6月13日,雷某某使用微信名为“灵灵”的微信在一个由卖淫女建立的微信群中联系到卖淫女熊某某、黄某甲,为两人介绍嫖客,分别到李某乙(因本案已判刑)介绍的珠海市香洲区**酒店8317、8338房开房卖淫。而后,“天某”通过被告人李某甲买来的微信号介绍嫖客到上述地点发生性关系。嫖客常某某、蔡某某先后到8317房与熊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崔某某到8338房与黄某甲发生性关系。当天,熊某某、黄某甲、常某某、蔡某某、崔某某五人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28日9时许主动到六乡派出所投案自首,后因怀孕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负责与嫖客微信聊天、招揽生意,共同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岱武

检察官助理:莫家欣

2020年7月31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8*******

2.本案案卷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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