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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或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因与其母吵架,为发泄情绪驾驶苏GJ****小型普通客车在东海县**街道**路**小学路段由西向东超速行使,连续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两辆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张某甲等六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甲驾驶该车自西往东逃逸。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苏GJ****小型普通客车通过该路段车速约为71km/h。

被告人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均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苏GJ****机动车信息查询、车辆行驶证、李某甲驾驶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李某乙、肖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孙某某、李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9]痕微鉴字第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7.案发地东海县石榴街道中心小学路段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与其母吵架,为发泄情绪明知在学校路段学生放学期间道路上人车较多情况下,仍驾车超速通过,在碰撞三辆电动车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宇

2020512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67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补充证据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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