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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3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身份证号码1504041994********,小学文化个体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蒙D0****号轿车,沿临潢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林东路交叉路口东侧时,发现执勤民警夜检,被告人李某甲为躲避夜检驾驶机动车向右调头进入临潢大街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水榭花都小区B区南门前时,向右变道进入机动车道时快速冲撞由被害人范某某驾驶搭载王某甲的的蒙DJ****号小型轿车,随后沿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继续冲撞由被害人王某乙驾驶搭载王某丙的蒙DT****号轻型普通货车,将两辆车撞开后,被告人李某甲沿临潢大街由西向东逆向行驶逃逸,行驶至平双路交叉路口处时右转弯进入水榭花都C公馆小区东侧围挡内与沿平双路由南向北行驶由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蒙D0****号小型轿车相撞。此时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车辆无法继续行驶遂下车向南逃窜,被害人李某乙下车追赶至水榭花都C公馆小区地下车库将被告人李某甲控制,并扭送至事故现场。被告人李某甲行为致使四车损坏,二人受伤。其中被害人李某乙、王某乙等人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01267.96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外伤后致双侧鼻骨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乙外伤后致皮肤瘢痕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19年3月18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已提取的李某甲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李某甲案发当日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1.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口信息、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乙醇含量鉴定;6.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查笔录;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为躲避交警检查,驾车逆行多次冲撞他人车辆后逃逸继续驾车行驶并造成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兵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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