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08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凤庆县雪山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03月1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0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1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04月20日被保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患有艾滋病。2020年03月16日23时许,李某甲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在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社区**路**巷李某乙(已治处)租住的房间内,以190元的价格与李某乙发生性关系。当日23时10分许,公安民警当场将二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检测报告等;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嫖娼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故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强
检察官助理:何兰芬
2020年11月25日
附:1. 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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