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镇**村,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2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附近与一派发做假证的女子谈好以150元交易伪造的军官证一本,随后,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其他途径借来军官军服拍照并将照片交给上述做假证的女子并告知自己的姓名等身份信息,三天后,被告人李某甲向对方支付现金150元人民币并拿到了假的警官证,后对上述警官证不满意,要求再做一本,最后从对方处取得另一本“警官证”(内容相同、字体不同)。上述两本“警官证”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编号0891424”、“李某甲”、“武警深圳市支队中队长”等字样;经查证上述两本“警官证”均为伪造。
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他人介绍与邱姓男子(待查)谈好以350元交易伪造的人民警察证一个,被告人李某甲提供了照片及其他信息,后邱姓男子通过邮寄将上述人民警察证以及证件套一个交付给被告人李某甲,该“警察证”有“职务 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姓名为“ 李某乙”、 警号为“06***”、“二级警督”等字样),经查证上述人民警察证为伪造。
2020年2月11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汽车,出示上述伪造的人民警察证、谎称自己是警察,待值班人员官某某测量体温后、未经放行即加油通过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岗亭进入小区内,稍后拟离开上述小区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监控截图,物证警官证两本及塑料证件套两个、人民警察证卡片一张及证件套一个;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淑君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警官证两本及塑料证件套两个、人民警察证卡片一张及证件套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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