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村**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因无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8年下半年,利用双胞胎弟弟李某乙的身份证到邢台市车管所申领了一张名为“李某乙”,照片为李某甲的伪造的驾驶证。2019年6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携带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警务站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交警大队现场笔录,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伪造的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肃娴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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