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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镇**委**组,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经营位于胶州市胶州西路56号的***店过程中,私自用雕刻机伪造了**市市场监督管理企业档案查询专用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章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业务讫章、**县招标投标中心、***市疾病控制中心健康证件专用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公共资源中心、**县建设工程招标中标通知书鉴证专用章、青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山东省****书专用章、济宁市***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青岛****股份有限公司证件专用章、江苏****有限公司、**县***有限公司、临沂****监理有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建材有限公司、青岛****会计师事务所、**区**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指挥部、**市**质量监督站、**市***所培训专用章等印章用于给他人制作相关材料。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经营的****公司店内被民警抓获,上述印章被当场查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查扣的伪造印章25枚、雕刻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等;3.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及资质证明;4.同案杨某某、李某乙等的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泉宝

检察官助理:张善斌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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