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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等罪)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9年9月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从事制贩假证件、印章活动。首先,李某甲利用淘宝店铺宣传其从事制贩假证件、印章活动,并在淘宝店铺留下自己的微信账号,有伪造证件、印章需求的客户则会添加李某甲的微信;然后,“客户”将需要伪造的证件、印章信息及收货人地址、电话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甲,李某甲遂将上述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上线(待查);最后,上线按李某甲的要求伪造出相应证件后,将假证件照片发给李某甲,李某甲再转发给“客户”,待“客户”确认后,李某甲则要上线将假证件寄给“客户”。李某甲每伪造、买卖一个证件收费150元至200元不等。

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上述方式伪造、买卖了户主为刘某甲、用印单位为江苏省公安厅的户口本,持证人为杜某某的身份证,持证人为刘某乙、用印单位为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等14个事业单位的毕业证17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搜查笔录;3.证人邓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甲系主犯,系一人犯数罪,具有坦白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齐

助理:颜霂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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