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93********,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街**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委**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31990********,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西丰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85********,汉族,中专文化,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委**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019年初,被告人李某甲开始承接短信推广业务,委托或与他人合作发送含有六合彩、股票配资等内容的短信,从中赚取差价。同时远程指导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乙购置设备发送短信。同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到黑龙江省尚志市与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汇合,租住在尚志市**园**号楼**单元**室一起接受业务发送短信。其中2019年5月29日至6月19日,李某甲承接并委托或与他人合作发送的六合彩短信达389万余条,与赵某某、李某乙、王某某三人合作发送六合彩短信达238万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流水、帐单记录、短信发送统计明细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熊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光盘等。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曹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贩卖手机号码数据,仍向曹某某提供手机号码数据包两个,手机号码达90110条,有效号码比例为50%左右。曹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以50元的价格向位于台州市路桥区的叶某某贩卖1000条台州地区的手机号码。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向公安机关退赃5万元。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分别向公安机关退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QQ聊天记录截图、统计数据截图、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且伙同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小永
2020年4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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