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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8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逮捕。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李某乙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丘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多次通过网络出售倒卖公民车辆“三页”信息,其以65元至70元每条的价格从上家购买车辆“三页”信息,再以70元至80元每条的价格卖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牟利。车辆“三页”信息包含一页“查询结果-基本信息”、一页“详细信息-基本信息”、一页“详细信息-抵押记录”,内容包含有车牌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使用性质、机动车状态、合格标志编号、行驶证芯编号、机动车所有人、初次登记日期、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号、所有人登记住所、联系电话、抵押记录等信息。

现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为丘某某的其中一个上家,使用微信号******与丘某某联系贩卖车辆“三页”信息。2020年6月19日,李某甲为非法获利在网络上出售倒卖公民车辆“三页”信息,李某甲按照被告人肖某某(另案处理)要求添加QQ号308****628(昵称:唔)和昵称为“安**”的微信(微信号:******)。李某甲在QQ群内发布可以查询车辆“三页”信息的广告寻找下家,再通过个人微信(微信号:******或y****315)与下家联系,下家将想要查询的车牌号码发送给李某甲,李某甲再发送给上家“安**”查询并获取车辆的“三页”信息页面,再通过图片形式发送给下家,并通过微信、支付宝收付款。李某甲以55元每条的价格从上家“安**”处购买信息,并以60元至70元每条的价格卖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经李某甲指认收付款记录,李某甲出售车辆“三页”信息违法所得共计24716.6元,其出售车辆“三页”信息约374条。

2020年7月22日下午,民警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工业区**栋**房将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账号、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账号、支付宝交易记录、QQ账号、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丘某某、李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俞

                                                             检察官助理 曹维汉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手机两部、赃款2471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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