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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侵犯商业秘密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77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92********,瑶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住********号。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6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天育,粤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被害单位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研发的OPPO牌RENO手机背壳的生产供应商。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甲入职OPPO公司,在非保密车间工作,并在入职时签署《入职告知书》,被告知因产品和技术保密要求,员工上班时间不得将手机、内存卡等存储设备带入生产区域。2019年3月9日至3月10日,因工作需要,李某甲临时被抽调到伯恩公司保密车间工作。李某甲明知保密车间不允许携带手机,仍偷偷将手机藏在无尘衣中躲避保安的检查,将手机携带进入保密车间。后李某甲用手机拍摄了5张尚未发布上市的OPPO牌RENO手机背壳的照片,发送到“我们不一样”QQ群(群成员81人),后上述照片被该群成员转发到“联想Z5S—基佬交流”QQ群(群成员265人),再被该群成员转发到新浪微博,并引起其他人员再度转发。OPPO公司发现该情况后立即联系相关平台,删除了上述照片。2019年3月18日, OPPO公司报案。2019年3月27日,公安人员在伯恩公司抓获李某甲。经鉴定,OPPO公司RENO手机背壳设计所包含的技术信息,于2019年3月10日前(不含当天)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鉴定,OPPO公司的RENO手机背壳所包含的技术信息价值的评估值为3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入职告知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OPPO公司委托的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路锦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0770****;保证人李某丙,联系电话1598976****。

2.侦查卷4册(光盘2个)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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