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3********,汉族,大专文化,案发时系**租车服务管理(福建)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店店长,住济南市槐荫区**花园**号,户籍地济南市**庄**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在本市槐荫区临沂路与威海路路口,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与郝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甲受伤。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与郝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公司)达成协议:投保人郝某某将本次事故的部分赔偿金索赔权转让给李某甲。在安盛天平公司进行赔付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产生了骗取误工费的想法,遂隐瞒其出院后在**公司**店正常上班和领取工资的事实,并通过**公司开具停发工资证明,向安盛天平公司索赔误工费用30315元。2019年9月30日安盛天平公司向李某甲赔付误工费30315元。案发后,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将30315元退还安盛天平公司。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调解协议书、保险索赔申请书、保险索赔责任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病历资料复印件、考勤表、招商银行交易明细、用章申请表、停发工资证明、证明申请、收入证明、安盛天平公司的赔付和退款说明、李某甲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发破案经过、归案材料、户籍证明信、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戚某某、冀某某、李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已退还诈骗钱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戌韬
检察官助理:孙倩倩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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