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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保险诈骗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经审查,该案需完善相关证据于2020年1月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之女李某丙因患“鞍区血管网织母细胞瘤”,先后于2013年3月26日至4月16日、2013年12月11日至12月25日、2014年4月17日至6月3日三次前往首都医科大学第十一临床医学院北京三博脑科医院住院治疗,但因北京三博脑科医院属民营医院,不符合《习水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参合农民必须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方可报销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伪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医科大学附属天坛医院三次住院治疗的相关病历资料,并购买虚假的医疗发票139382.44元,到习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报销,骗得医疗补偿款881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涂某某、江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保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已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卫蓉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0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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