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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9********,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持本人身份证向中国农业银行化州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穗信用卡(卡号:62599600********),于2013年9月25日开始消费透支,其于2017年10月12日最后一次还款后便不再偿还欠款。至 2018年6月7日,其共透支本金人民币77373.14元,利息人民币6369.13元,违约金人民币4334.91元,手续费人民币1824.90元。期间,中国农业银行化州支行工作人员已多次以电话、邮寄信件、上门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事后,银行方面对其催收已超过3个月,但李某甲拒接电话、停机,后变更手机电话号码,目的是为了逃避银行的催收。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其亲属于2019年12月31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化州支行归还本金人民币60000元,尚欠银行本金17373.14元,利息人民币6369.13元,违约金人民币4334.91元,手续费人民币182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账户流水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且已偿还大部分本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海容

2020年2月10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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