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现住德州市德城区**楼**号(自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9年12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3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9日经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为偿还债务,恶意透支其本人持有的两张工商银行信用卡,并以跟银行工作人员熟、能帮助办理信用卡、帮银行完成任务等借口帮李某丙、李某戊等多人办理了工商银行信用卡,后以帮助提升额度等理由骗取上述信用卡归其个人使用、并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提高信用卡额度,后通过POS机套现的方式将上述信用卡套现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具体情况如下:
1、李某甲本人62223001********工行信用卡截止到2012年8月26日套取本金人民币322623.43元,42702000********工行信用卡截止到2012年12月26日套取本金人民币156772.70元。
2、李某甲冒用李某丙62223001********工行信用卡截止到2012年7月30日套取本金人民币110090.83元,减去实际归还透支的本金2000元,套取本金人民币108090.83元。
3、李某甲冒用李某丁53099000********工行信用卡截止到2012年8月30日套取本金人民币97056.99元。
4、李某甲冒用李某戊62223003********工行信用卡截止到2012年8月26日套取本金人民币174995.37元,减去实际归还透支的本金15500元,套取本金人民币159495.37元。
5、李某甲冒用李某已62223003********工行信用卡截止到2012年9月22日套取本金人民币155445.45元。
6、李某甲冒用李某庚62223003********工行信用卡截止到2012年8月22日套取本金人民币99984.15元。
7、李某甲冒用龙某某62223003********工行信用卡截止到2012年10月29日套取本金人民币99746.77元。
8、李某甲冒用于某某62223001********工行信用卡截止到2012年7月30日套取本金人民币63258.45元,减去实际归还透支的本金15800元,套取本金人民币47458.45元。
9、李某甲冒用韩某某62223001********工行信用卡截止到2012年7月26日套取本金人民币120565.41元,减去实际归还透支的本金37000元,套取本金人民币83565.41元。
以上共计套取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330239.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等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孙付龙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1张。
3.补充证据1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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