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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6〕5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镇**村**组**号。2015年11月1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合法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7号厂房内,在未取得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上述公司注册商标“飘柔”、“海飞丝”、“沙宣”、“潘婷”的洗发水。

2015年11月11日,公安民警查获上述工厂,当场抓被告人李某甲,并起获标有“海飞丝”标识的洗发露(200ml/瓶)768瓶(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8355元)、标有“海飞丝”标识的洗发露(400ml/瓶)1032瓶(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45305元)、标有“飘柔”标识的洗发露(400ml/瓶)840瓶(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23436元)、标有“沙宣”标识的洗发露(400ml/瓶)300瓶(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5570元)、标有“沙宣”标识的洗发露(750ml/瓶)372瓶(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4559元)、标有“潘婷”标识的洗发露(750ml/瓶)600瓶(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5940元)、纸皮箱200个、空瓶2850瓶、原材料3桶、灌装器3支、面包车1辆、钥匙2串。综上,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经价格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7316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单位代表陈某某的陈述;

1.​ 抓获经过、身份资料等书证;

1.​ 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1.​ 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乙的辨认笔录;

1.​ 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1.​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6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诉讼材料4册。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依法扣押假冒产品1批、作案工具纸皮箱200个、空瓶2850瓶、原材料3桶、灌装器3支、面包车1辆、钥匙2串,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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