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化名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自报),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住湖南省**县**镇**村**组**号。2006年2月28日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24日因犯偷越国(边)境罪,被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9月17日),经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从珠海市横琴新区边防警戒区20号A哨地段偷越边境前往澳门时,被七中队边防执勤哨兵当场抓获,当天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16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从珠海市湾仔附近海边游泳偷渡至澳门,在澳门十六浦附近被澳门警方查获,因触犯非法再入境罪被澳门初级法院判处徒刑一年,于2017年9月8日被遣返回珠海,当天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从珠海市横琴新区附近海边游泳偷越边境至澳门,在澳门氹仔海洋大马路被澳门警方查获,2020年8月27日被遣返回珠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澳门治安警察局遣返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雁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节录)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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