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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包庇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时许,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清佛公路宏威陶瓷厂门口路段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粤R1****小车赶到现场后,为帮助李某乙逃避刑责而让其驾驶粤R1****小车离开现场逃匿,被告人李某甲留在现场冒充肇事司机,在被公安民警带回调查时仍作虚假供述包庇李某乙。同日上午,李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告人李某甲向公安机关作了如实供述。

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于次日传唤被告人李某甲自行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等;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帮助犯罪的人逃匿、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娟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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