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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协助组织卖淫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李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92********,汉族,高中文化,原**会馆二店经理,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杨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7月31日至8月30日,2019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7月17日至7月31日、201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5日,范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建立**会馆二店,伙同被告人李某丁、揭某某、陈某某、曾某某、哈某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李某甲等多人,组织余某某等多名女子实施卖淫行为。其中,范某某、李某丁、揭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策划明确卖淫人员卖淫费用及经理提成比例、对卖淫人员进行面试并标记分类、规定卖淫行为流程、通风报信逃避法律制裁等对卖淫人员的管理行为,并指挥专人负责卖淫组织的各项工作。被告人李某甲系**会馆二店经理,负责依据**会馆二店规定的卖淫流程和卖淫价格,安排小姐与嫖客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11日,李某丁、揭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李某甲安排卖淫人员余某某与男子古某某在**酒店客房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2、2018年3月1日,李某丁、揭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安排卖淫人员余某某与男子纪某某在**酒店客房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另查明,2018年3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介绍卖淫人员毕某某与男子纪某某在**酒店客房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纪某、余某某、古某某、毕某某等人的证言;

2、涉案人员高某某、叶某某、杜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主体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参加范某某恶势力犯罪活动,协助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 涛

检察员:  于 菲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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