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8〕10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右玉县,住西安市**路**小区,2018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6日2时2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晋M****7号五菱牌轿车载郭某某沿本市尚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皂河桥西口时,追尾李某乙驾驶的陕A****8渣土车,致二车受损,郭受伤。民警调查后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对交通事故负完全责任,被告人案发时抽血检验的血醇浓度为214.57mg/100ml。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郭某某协商赔偿了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与伤害,取得了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交通事故调查报告;4.现场勘查笔录;5.现场、抽血照片;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8.户籍证明;9.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18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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