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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现住湛江市**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定管辖为由,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0日3时07分许,李某甲喝酒后驾驶粤GFZ****号小型越野客车在湛江市市辖区海滨大道由北往南方向,途经海滨大道开发区第二小学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现场对李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提取李某甲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送检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25.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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