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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9********,穿青人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以上为自报)。2019年9月2日因准驾不符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我市**镇**大道**号对开处时,碰撞路边消防栓而肇事,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李某甲在**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6.9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晓熙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5**********)。

2、本案案卷3册、光盘3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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