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42岁(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五华县**镇**楼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五华县水寨镇上坝村一饭店吃饭并饮酒后,驾驶粤MR****小汽车行驶至横陂镇坝头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李某燕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燕倒地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4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系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雄彬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3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