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乡**村**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富平县**镇东关******坊吃饭饮酒,后驾驶陕D****S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坊出发前往**镇汽车站送人,途中迷失方向,当车辆沿原**路行驶至**街道西段X**4与**铁路交汇处时,被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挡,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被告人李某甲后被民警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乙证言;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同川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006****;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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