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蒙阴县兴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路与蒙恬路交叉路口东侧时,与前方停车等信号灯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索兰托”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8mg/100ml,系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闫长福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58909****)。
2、侦查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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