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8〕4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8年7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23时34分,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银色二轮电动摩托车,途经潮南区峡山街道金光路口时,被潮南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
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车辆清单及照片;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其他证据: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有关证实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8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益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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