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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3********,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的*****饭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于次日2时07分在伊川县仁大医院进行抽取血液。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领条;2.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乙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倩

2020年6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伊川县城关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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