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2********,汉族,高中文化,民营企业经营者,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35分,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0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281公里瓦房店**收费站下高速公路时,被交通警察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中酒精含量94.58毫克每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证明、营业执照、驾驶证等书证、物证;2.证人孙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北凝

检察官助理:郝新欣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移送诉讼卷宗3册,证明、营业执照、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