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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住鹤壁市山城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30分许,李某甲在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与奔流街交叉口北30米路段,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尹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尹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受伤。

经鉴定,李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张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  静

检察官助理:孙卫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鹤壁市山城区**街**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东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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