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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小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其叔叔李某乙在三亚市吉阳区**组**号吃饭饮酒,期间其饮用了4瓶啤酒,同日21时许结束后,李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琼BK****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往荔枝沟路金思达广场方向行驶,途径荔枝沟水厂对面公交车站时被执勤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查,李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犯罪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李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邢华奎

                                               

                                               

2020年93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吉阳区**小组**号,联系电话:1778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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