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74********,布依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系三都县**局工勤人员,家住**街道办事处县**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朋友家饮酒后回到家,后接到他人电话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贵JZ****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都县****方向行驶往三都县*****方向取包裹,行至三都县**街道办事处******路段时,被三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
3、证人李某乙证言。
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5、三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升群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5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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