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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1********,普米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云L*****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七联驶往县城方向,0时16分许,当车行至金江路与人民路交叉口150米处时将车停在路段西侧车道内,李某甲酒醉后在车内睡着,后被民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1.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结果单、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查询、查获经过等;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证人和某某、李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文娟

书记员:和淑梅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800886****。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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