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9********,彝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凤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5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行驶至**路**修理厂路口时,追尾碰撞到同向由杨某甲驾驶的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造成李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检验检测,李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7.78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人车合一照片;
2.书证:李某甲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李某甲机动车驾驶证、李某乙行车证复印件,杨某甲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随案移送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实;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甲的尿液检测报告,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照片;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到案后讯问前安全检查笔录,指认喝酒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在2至3个月内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东红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住所。联系电话1818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装材料(情况说明)2页。
3.随案移送云******普通摩托车一辆及机动车行驶证一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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