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4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19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0时许,李某甲酒后驾驶云******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当其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梁王路与聚贤街交叉路口以南10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17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凭证及发还凭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血登记表等书证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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