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密云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25日2时许,酒后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苏E****7)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前栗园村西侧处,“奇瑞”牌小型轿车前部与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冀A****2)左前部接触,接触后“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后部与李某乙停放在路边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京N****6)前部接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李某甲驾车离开现场,因醉酒困倦无法继续行驶停驶于距该地西侧500米处,当日7时许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甲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2.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李某甲为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李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骥
检察官助理:李然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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