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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2017年因盗窃罪被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2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于现住址,同年11月13日被我院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0****的小型轿车在古冶区外环线南外环杜军庄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的李某乙驾驶车牌号为冀B1****、冀BZ***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李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7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现场勘查材料、车辆痕迹鉴定;

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雨

2020年12月26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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