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2017年因盗窃罪被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2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于现住址,同年11月13日被我院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0****的小型轿车在古冶区外环线南外环杜军庄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的李某乙驾驶车牌号为冀B1****、冀BZ***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李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7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现场勘查材料、车辆痕迹鉴定;
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雨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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