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现住商州区商中路社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1日00时30分,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商州区江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望江楼路段时,与道路上堆放的金属护栏相撞,致李某甲受伤,车辆及护栏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甲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46.89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甲、王某某、柳某某、李某乙、刘某某、赵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商洛秦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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