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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 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决定对李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由泸定往康定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G318线2827KM+800M(瓦斯沟加油站路段)时与行人李某乙、牟某某发生碰撞后逃逸,造成行人李某乙轻伤二级、牟某某轻微伤,小型面包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在案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柏枝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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