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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镇**饭店服务员,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皖C*****号两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已达报废标准),从固镇县**镇“**”饭店出发,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邮政支局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执法记录仪录制的执法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淑萍

检察官助理:左陈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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